南京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大学招生工作将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南京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南京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学校设立由纪委、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考试录取监察办公室,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学校办学条件、专业发展前景和学科建设需要,并结合生源情况和就业情况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
第八条 南京大学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才需求趋势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发展目标,统筹考虑各类学生培养要求和办学条件等因素,做好分专业、分类(普通类、特殊类、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班、内地民族班、华侨港澳台学生等)招生计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 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95%以上编制为本科计划。本科计划分为国家任务生计划、高校基础能力提升计划专项(含民族预科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文体特长生预科班)、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含高校专项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南疆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地新疆班”)等4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上述4类计划均为国家任务计划。
第十条 南京大学在国家核定的普通本科总规模内,预留少量本科招生计划,用于平衡生源所在地分省计划差异及解决国家局部需要。
第十一条 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编制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平行志愿同分段等问题。
第十二条 南京大学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南京大学将积极配合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认真做好江苏省“3+1+2”模式选科模式转换工作。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四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入学考试包括普通高考、特殊类型招生(自主选拔录取)以及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