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福建师范大学新生入学奖学金)

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一、总则

1.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以表彰品学兼优的学生。
2. 国家奖学金面向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学术成就、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为主要评审标准。

二、评审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上一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和通识课程成绩排名位于前10%。
5. 在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创新创意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果。

三、评审程序

1. 学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 院系评议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和创新实践成果进行评议。
3. 院系公示评议结果,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4. 学校对院系上报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5. 获奖者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

四、监督检查

1.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2. 院系评议委员会和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3. 若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撤销违规评选结果。

五、附则

1.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