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华侨大学招生章程(2022年华侨大学招生章程公布)

2022年华侨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华侨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华侨大学(国标代码10385)。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269号(泉州校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厦门校区)。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1983年被中国政府确定为国家重点扶持大学,是首批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的大学,是新中国最早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大学之一。学校在泉州、厦门两地设有两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华侨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总计划1%的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