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审批)

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程序如下:

1. 申报者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 县、市级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 专家评审会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部门。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 专家评审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务院。
6. 国务院非物质文化遗产审核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7. 国务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部门。
8. 批准的,由国务院公布并颁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证书。

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者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保护措施等。
2. 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历史渊源、传承人或传承团体、保护措施等。
3. 项目相关文献资料,包括历史文献、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4. 其他相关材料,如项目表演、比赛等照片或视频资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申报者必须是该项目的传承人或团体,且该项目已经被列入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申报者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