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长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长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依据《长安大学学生奖励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机构

1.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主任,成员由学工部、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 各学院设立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分会,由学院领导任分会主席,成员由学院学工办、教务办、团委负责人及各班班主任组成。

二、评定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以平时成绩为主,结合期末考试成绩的原则。
3. 重视学术成就,鼓励社会实践的原则。
4. 坚持思想进步,表现优异的原则。

三、评定标准

1. 成绩优良,每学期思想品德课及必修课学分绩点在全班前50%者,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2. 积极参加各类活动,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3. 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知识竞赛并获奖者,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4. 在校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5. 在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异者,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6. 在校级及以上各类文体比赛中获奖者,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7. 获得国家专利者,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8. 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9. 其他表现优异者,可获得单项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