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警察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辽宁警察学院优秀毕业生)

辽宁警察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申请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2. 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学业成绩优良;
3.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4. 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合格;
5. 符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的,经本人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申请材料

1. 学士学位申请表;
2. 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
3. 毕业论文(设计)及成绩单原件。

三、申请流程

1. 学生登录教务系统,下载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务处;
2. 学生提交《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及毕业论文(设计)及成绩单原件,经院系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4. 学校公示学位授予结果,无异议后,颁发学位证书。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学位的学生应认真填写各项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院系应加强对申请学位学生的考核和审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3. 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学位授予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已决定的结果。

以上为辽宁警察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旨在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和质量,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