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居住证条例全文(云南省居住证条例最新)

《云南省居住证条例》是云南省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是该条例的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并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六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居住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第八条 居住证为黄色,卡式证件,内置芯片,记载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便利:
(一)按照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