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海民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是青海民族大学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青海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校学位工作细则,统一领导本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贯彻“严格要求、严谨作风、严格标准”的方针,坚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五条 青海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是我校的最高学位评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学校学位工作细则;
(二)审批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组织讨论决定有关学位工作的重大事宜;
(四)对全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六条 青海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下设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学位评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单位学位工作细则;
(二)组织本院系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工作;
(三)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四)定期对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