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法学院招生章程
一、学院名称:新疆政法学院
二、学院性质: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三、办学地点: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青年南路3号
四、录取规则:
1.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 安排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不以任何理由拒录考生的第一志愿。对实行“专业志愿清”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3.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4. 考生身体条件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其中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5米。
5. 学院对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6. 学院招生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网站和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公布。
7. 录取结果公布后,被录取的考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若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报到最多不能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8. 学院设有招生监督举报电话:XXXXXX。
五、学费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六、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新疆政法学院
七、联系方式: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青年南路3号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编:831100;电子邮箱:XXXXX@XXPC.edu.cn。
八、学院网址:XXXXX;官方微信公众号: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