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正高级教师评审办法
一、评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具备高级教师职称资格,并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二、评审条件
1. 教育教学方面: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曾获得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水平。
2. 教育科研方面:具备较深入的教育科研能力,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
3. 教育管理方面:具备较高的教育管理能力,曾获得省级以上教育管理奖,在教育管理研究方面有较高水平。
4. 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工作满2年以上。
5. 论文要求: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6. 其他要求:符合相关加分条件,如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等。
三、评审程序
1. 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需向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 初审: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3. 复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4. 公示:经复审合格的教师名单将在省教育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将正式批准获得正高级教师职称资格。
四、加分项
1. 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每次可加10分。
2. 获得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成果奖的,每次可加5分。
3. 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可加2分。
4. 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的,每项可加5分。
5. 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班主任,每次可加10分。
6. 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班主任论文的,每篇可加3分。
7. 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先进德育工作者等,每次可加5分。